癌癥患者應用心臟毒性化療藥物后無需終生用抗心衰藥物
既往接受化療后的癌癥患者會終生服用血管緊張素轉換酶抑制劑(ACEI)、β受體阻滯劑或者其他抗心衰藥物,來預防或治療化療藥物導致的心臟毒性損害。但在近期召開的美國心衰學會(HFSA)2014年科學會議上報道的一項小型研究結果提示:如果癌癥患者沒有心臟器質性疾病,則不需要終生預防性服用抗心衰藥物。( 摘要號13)
來自MD安德森腫瘤中心的Anecita PFadol報道了該項研究。研究共納入15例患者,服用腎素血管緊張素抑制劑治療左心室收縮功能障礙,以維持NYHA心功能Ⅰ級且左心室射血分數(shù)(LVEF)正常至少6個月。在停用抗心衰藥物后,短期內全部患者及12例停藥超過6個月的患者中均未觀察到LVEF下降到50%以下。
通過對這些患者血液中肌鈣蛋白和尿鈉肽的檢測,并未發(fā)現(xiàn)心臟功能惡化。斑點追蹤超聲心動圖也并未觀察到心肌整體縱向應變發(fā)生改變,即使是在停藥后出現(xiàn)癥狀的12例患者中,也并未觀察到上述改變。
在6個月隨訪期間,3例患者退出了該研究,2例是因為與健康狀況無關的個人原因,另1例患者因在停用β受體阻滯劑后出現(xiàn)心率加快。
Fadol提到,首例入組的患者已經(jīng)停藥一年半,所有入組患者將隨訪2年,到目前為止有12例患者的LVEF仍在50%以上,她希望研究結果能支持所有患者無需終身服藥。
Fadol強調,這種方法僅適用于使用過具有心臟毒性化療藥物的患者。盡管該項研究納入標準限定年齡小于80歲(年齡最大為69歲),但是通過排除標準,最終納入的患者較典型心臟病患者更年輕。患有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心律失常、其他已知心肌病以及除藥物化療史以外的其他疾病的患者不適合停用β受體阻滯劑、ACEI和血管緊張素受體拮抗劑(ARB)。有心功能衰竭癥狀的患者也不應該停藥。Fadol總結為,適用于此種方法的患者不應伴有心血管病的危險因素,雖然這種患者可能并不常見,但考慮到目前患者更為年輕,實際還是有可能的。
在研究入組的的患者中,1例為白血病,其他均為乳腺癌,已經(jīng)完成了環(huán)磷酰胺、曲妥珠單抗、蒽環(huán)霉素(阿霉素或鹽酸表柔比星)的化療。所有的患者均服用了β受體阻滯劑,其中2例還分別服用了ACEI和ARB。
Fado還介紹了相關的停藥流程:如果患者僅口服β受體阻滯劑,則首先減到1/2,維持1周,然后完全停藥;在任何時候,如果患者血壓上升到140/90 mmHg以上或者心率大于110次/分,應恢復藥物用量;如果患者僅僅服用ACEI或者ARB,首先減到1/2,只要血壓維持在140/90 mmHg以下,可依次減1/2,1周后謹慎停藥;如果患者聯(lián)用β受體阻滯劑和ACEI或者ARB,首先按ACEI和ARB上述方式停藥,如果血壓維持在140/90 mmHg以下,可直接停用β受體抑制劑。
Fadol認為,在這類患者中,停用抗心衰藥物很常見,但是指南并未推薦,也沒有研究數(shù)據(jù)證實停藥的利弊。因此,基于當前的研究結果,應該設計更大型的試驗進行研究。
(編譯 蔡麗君 審校 盧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