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工作章程
1. 惡性腫瘤發(fā)病機制及臨床轉化研究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受北京大學的委托,是實驗室的學術指導與評審機構。
2. 學術委員會由分子生物學、細胞生物學、病理學、生物化學、流行病學及外科學等領域的知名同行科學家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特長將涵蓋微生物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病理學、細胞生物學、免疫學等不同學科領域,以保證學術委員會能從相關領域的不同學術角度對實驗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內容實施有效指導。學術委員會委員共15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3. 學術委員會主任由北京大學推薦,教育部聘任。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和成員由北京大學聘任。原則上北京大學的委員應不超過委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一。
4. 學術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五年,年齡不超過七十歲,每次換屆應更換三分之一以上成員。
5.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1) 指導實驗室確立學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 審定開放課題基金指南和審批開放課題基金申請。
(3) 評議實驗室的研究成果。
(4) 評估實驗室固定人員的科研進展及研究成果。
(5) 聽取和審議實驗室主任的工作報告。
(6) 審查和建議實驗室有關的主要學術活動。
(7) 通過講學、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員等多種形式支持實驗室的研究工作。
6. 學術委員會工作方式:
(1) 每年召開1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
(2) 每年進行1次課題基金評審。
(3) 學術委員會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在必要時可臨時召集會議。
(4) 平時使用各種通訊方式與實驗室保持緊密聯(lián)系。
7. 學術委員會遇事需要形成決議時,在發(fā)揚民主、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決議以超過參加表決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為有效。
8. 實驗室遇有學術方面的重大決策時,應報請學術委員會審議,征求學術委員會的指導意見。
9. 實驗室應為學術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方便,通過各種方式,為學術委員會了解實驗室的工作創(chuàng)造條件。
10. 學術委員會成員應積極參與學術委員會的各項活動,支持實驗室的工作。對因各種原因不能經常性的參加學術委員會的工作、發(fā)揮其正常作用的成員,由科研處報請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北京大學批準,可免去其學術委員會成員資格。
11. 因工作需要,科研處可報請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北京大學批準,對學術委員會組成進行調整。
12. 科研處負責組織學術委員會的換屆聘任工作。
2008年11月25日
